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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很常见:朋友的公司贷款需要担保,关联公司投标需要保函,老板一句话,公章就盖了。真到了要承担责任的时刻,很多公司才想起一个疑问:这个担保,公司内部根本没走过决议,算数吗?
《公司法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要求: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,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;如果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笔数额有限额规定,还不得超过限额。
更严格的一条是: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,必须经股东会决议,而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,不得参与该事项表决。这一票要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。
换句话说,担保是一项需要公司意思机关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,不是签字盖章就能自动生效的日常经营行为。
不一定的,这里要区分「内部效力」和「对外效力」两层。
从司法实践看,法院通常会看债权人是否善意。也就是说,债权人有没有对决议进行合理审查。如果债权人拿到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,形式上审查过签字、盖章、表决比例,一般可以认定为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。
反过来,如果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没有决议,比如担保金额巨大却未见任何决议文件,或者决议明显造假,那么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此时公司不一定承担担保责任,但可能要根据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所以「没开会就不算」这种想法并不牢靠,关键看对方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。
作为担保方:
作为债权人:
误区一:盖了公章就万无一失。公章能证明公司名义,但不能替代决议程序。
误区二: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够了。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,相对人未审查决议的,可能构成越权代表。
误区三:担保合同不用写期限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法律有补充规则,但往往对一方不利,与其靠推定不如写清。
误区四:反担保可以省。为别人担保时,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,抵押、质押或保证都行,这是最实际的止损手段。
担保的本质是用自己的资产替别人兜底,所以它理应是公司治理里被慎重对待的一件事。决议、章程、用章、反担保,四个环节都做到位,才不会在人情与风险之间失衡。名牌商务网提供企业法律顾问与合同审查服务,帮企业把担保这类高风险事项的流程建起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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